9.3 空气调节与净化


9.3.1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宜集中处理,新风处理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送风机应采取自动调速措施;
    2 空气宜经过粗效、中效、亚高效过滤器或高效过滤器三级处理;
    3 新风吸入口的位置应远离有害物或可燃物的排出口;
    4 新风处理系统应有良好的气密性,在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不应大于1%;
    5 新风处理机组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机组冷凝水的排出要求。
9.3.2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循环风宜采用循环空气处理机组处理。
9.3.3 循环空气处理机组对空气的冷却处理宜采用干冷却方式。
9.3.4 PVB切割装配间净化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应对围护结构、人员、设备、物料等进行散湿计算;
    2 应进行湿负荷的平衡计算;
    3 净化空调系统的处理机组及除湿机组宜贴近生产车间;
    4 净化空调系统的设备、风管及配件应采取密闭措施;
    5 净化空调系统不宜采用回风夹道、地沟等方式回风;
    6 净化空调系统的回风管宜在低湿空间内敷设。
9.3.5 洁净室的送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洁净厂房设计规范》GB50073的有关规定。
9.3.6 洁净室的噪声控制设计的噪声级(空态)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》GB50472的有关规定。

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返回
顶部

目录导航